左某等走私、贩卖毒品,故意杀人抢劫及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案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刑二终字第2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潘文举 单位:
本案的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以及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以上裁判是恰当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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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大中刑初字第247号。
二审、复核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刑二终字第216号。
2.案由:左某等走私、贩卖毒品,故意杀人、抢劫及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洲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宏光、杨玉奇。
被告人(上诉人):左某,男,26岁,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农民。
一、二审辩护人:王建生云南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宣某,男,26岁,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和平云南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29岁,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段丛萱云南省大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志惠,云南省巍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左某1,男,27岁,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农民。
一、二审辩护人:毛盾云南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男,29岁,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高利坪云南省巍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别名杨某1,男,42岁,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朱亦斌云南省巍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元秀,云南省大理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2,男,52岁,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工人。
一审辩护人:翁峻云南省大理市苍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凌迎春,云南省巍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3,男,51岁,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农民。系左某、左某1之父。
一审辩护人:陈婷芬云南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斌;审判员:马琼芳;代理审判员:李月仙。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裴晋;代理审判员:杨宇纲李汉国。
复核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裴晋;代理审判员:杨宇纲李汉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1日。
二审、复核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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