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防中法刑终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道仕 单位:
本案中,一审法院宣告许某无罪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结论是正确的。判断本案性质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客观地判定行为是属于违法还是犯罪。就本案而言,表现为如何正确理解《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规定,客观地分析认定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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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1997)港刑初字第38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防中法刑终字第28号。
2.案由:许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玉全、代理检察员陆海文。
被告人:许某,男,46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系广西防城港市广播电视局有线电视台工人。1997年4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英山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亚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黄英山李高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继文;审判员:林家良;代理审判员:张祖坚。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兴发;代理审判员:赵日友黄文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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