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某等挪用公款、贪污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涪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涪陵市精诚律师事务所

涪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涪陵市法律事务中心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109号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伟平 单位:
本案二审对一审的改判,并非是由于一审定罪量刑错误,而是由于法律的变更。
果某、喻某截留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至1995年,按当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涪陵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涪中法刑经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109号。
2.案由:果某等挪用公款、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涪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林、代理检察员李大槐。
被告人:果某,女,39岁,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原系涪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收费员、一级警司。1996年6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曾凡瑛涪陵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冉渊,涪陵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喻某,男,38岁,汉族,涪陵市人,原系涪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一级警司。1996年6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韦兴荣,涪陵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韩最钊,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涪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忠波;审判员:李坤勤陈少蓉。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长全;审判员:赵伟平伍新蓉;代理审判员:李旗胡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