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行贿案
案由:
行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泗阳县兴隆酒厂(私营)

江苏省淮阴众信律师事务所

泗阳县农业银行银信公司

江苏省淮阴大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淮刑初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兵 单位:
处理本案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1.是否构成行贿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行贿罪,但对其特征未予详细表述。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第七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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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淮刑初字第32号。
2.案由:刘某等行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越仁、王卫平。
被告人:刘某,男,56岁,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泗阳县兴隆酒厂(私营)厂长。1996年6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其智江苏省淮阴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28岁,汉族,淮阴县人,原系泗阳县农业银行银信公司职工,后离职。1996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俊华江苏省淮阴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智慧;审判员:周伟;代理审判员:高镇年
6.审结时间:19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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