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高某、叶某、徐某徇私舞弊案
案由: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区分局防暴巡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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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正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计量测试研究室

南京天衡律师事务所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市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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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刑初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巧云 单位:
本案审理中争执的焦点在于行为人陶某、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舞弊罪以及四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范畴。
关于徇私舞弊罪的定性问题。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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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1996)下刑初字第303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刑初字第50号。
2.案由:陶某、高某、叶某、徐某徇私舞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陶某,男,36岁,汉族,江苏省淮阴市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区分局防暴巡警大队民警,1995年7月被派往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学习、帮助工作。1996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学俊南京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高某,男,42岁,汉族,安徽省和县人,南京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1996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金徐苏平南京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男,45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江苏省计量测试研究室工人。1996年8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连顺南京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44岁,汉族,山东省鱼台县人,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市第一医院主治医师。1996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一审宣判后释放。
辩护人:李家军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平;人民陪审员:胡学璋高金凤。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巧云;代理审判员:周侃柏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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