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私分罚没财物案
案由:
私分罚没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贵阳铁路公安处谷陇火车站派出所

贵阳铁路公安处谷陇火车站派出所

贵阳铁路公安处谷陇火车站派出所

贵阳铁路公安处谷陇火车站派出所

文书字号: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1997)贵铁刑初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单福贵 单位:
对于本案,检察机关是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的,法院以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决是正确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的主体及犯罪的对象上有所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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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阳铁路运输法院(1997)贵铁刑初字第117号。
2.案由:刘某等私分罚没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杨少林。
被告人:刘某,男,44岁,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原系贵阳铁路公安处谷陇火车站派出所所长。1997年9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男,47岁,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原系贵阳铁路公安处谷陇火车站派出所指导员。1997年9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59岁,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原系贵阳铁路公安处谷陇火车站派出所调查员。1997年9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42岁,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原系贵阳铁路公安处谷陇火车站派出所干事。1997年9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以上被告人均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淑清;审判员:张慰荣;代理审判员:吉玲
6.审结时间:199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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