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盗窃案 管辖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百中刑初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任小婴 单位:
本案行为人姚某以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国家财物,价值51685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这在本案中已无争议。但就本案管辖来说,其行为人是现役军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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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百中刑初字第37号。
2.案由:姚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百色分院,代理检察员农尚进。
被告人:姚某,男,23岁,汉族,山西省芮城县人,现役军人。1997年1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保德隆林各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小婴;代理审判员:王小强杜应参
6.审结时间:199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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