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过失杀人案 辩护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宝应雨衣厂

扬州安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1997)法刑初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森荣 单位:
本案是按照修正后的《刑诉法》审理的一起公诉案件。庭审中除公诉机关举证揭露、证实章某的犯罪事实外,辩护人依照事实和法律,从维护章某的合法权益出发,当庭举证,提出证明章某具有投案自首的事实依据。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论证,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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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1997)法刑初字第22号。
2.案由:章某过失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38岁,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宝应雨衣厂职工(停薪留职)。从事个体汽车运输。1997年1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梁莲花扬州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玉成;审判员:汪强刁品源
6.审结时间:19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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