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某被控强奸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法院(1998)刑初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文清 单位: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控诉藏某犯强奸罪,主要证据是依据被害人向某陈述,而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即提交黑色健美裤未检出精斑,现场未找到失落的纽扣,左手腕扭伤系被告人所致还是目击人张某厮打所致不能认定,且案发后未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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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法院(1998)刑初字第37号。
2.案由:藏某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藏某,男,39岁,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
辩护人:杨培渭张掖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向某,女,32岁,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建山;审判员:徐建军;代理审判员:宁兰红
6.审结时间:1997年6月19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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