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受贿案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刑再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军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犯商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再审法院改判认定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本案的定性即究竟是应定受贿罪还是商业受贿罪,是处理本案的焦点。由于两罪的客观要件均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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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6)普刑初字第474号。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刑再终字第6号。
2.案由:刘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竺建强。
被告人:刘某,男,57岁,汉族,上海市人,原系上海印钞厂设备基建处副处长。1996年6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再审辩护人:方良玉卢闽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慧琴;人民陪审员:陆维梓崔庆朝。
再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虹;代理审判员:陈金台徐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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