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诉朱某等案 房屋拆迁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上海焦化有限公司

上海市商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老西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老西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老西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行再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健 单位:
近年来,在上海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直占有相当的比例,正确处理这类纠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本案主要反映以下三个问题。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签约主体的认定。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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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7)南民重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民终(行)字第15号。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行再终字第2号。
2.案由: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方某,男,1949年7月24日生,汉族,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朱某,男,192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
诉讼代理人(二审、再审):王惠聪上海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紫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钮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郁某,上海市老西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陆某,上海市老西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某,上海市老西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胜平;审判员:沈关忠;代理审判员:宣淳意。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宇晓华;代理审判员:邱燕丁正阳。
再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卫卫;审判员:李健;代理审判员:袁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2月13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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