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诉泉州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 物业管理合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发终字第9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欧阳波 单位:
1.法院判决武夷公司不承担保管合同责任是正确的。
颜某作为武夷花园小区住户,按武夷公司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并按月交纳有关费用,但不能就此而认定双方已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理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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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1)丰民初字第15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发终字第965号。
2.案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颜某,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泉州市丰泽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细鹏福建石狮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泉州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武夷花园明慧阁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佘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桦清泉州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辅春泉州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成玉;审判员:吕南章;代理审判员:张慧颖。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海峰;代理审判员:欧阳波陈锦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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