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立达公寓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诉海南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案 附随义务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民初字第6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静云 单位:
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与发展商(指建设与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因住宅区的管理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加,但业主委员会要求发展商提供物业设施和完善基础设施而引起的诉讼尚不多见。
本案中立达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出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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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民初字第613号。
2.案由:提供物业设施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口市立达公寓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立达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50号立达公寓5单元201室。
负责人:赵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张高峰海南高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应国平海南高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立达公寓3—7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付鸿海南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洁;代理审判员:陈少燕;人民陪审员:何菊花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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