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五莲支行诉五莲县蔬菜公司案 房地产买卖合同、撤销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

五莲中行业务部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日民初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玉国 单位:
本案是一起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将财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的撤销权纠纷案。所谓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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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日民初字第21号。
2.案由: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五莲支行(以下简称五莲中行),住所地:五莲县城沿河路36号。
负责人:于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张善忠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某,五莲中行业务部主任。
被告:五莲县蔬菜公司(以下简称蔬菜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解放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韦某,经理。
第三人:五莲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五莲供销社),住所地:五莲县城兴海路14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云波;审判员:唐玉国王淑萍
6.审结时间:200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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