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第二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人民出版社等案 涉他合同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二新华公司

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

吉林众鼎律师事务所

吉林人民出版社文史编辑部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吉高法民终字第1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5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1.关于该印刷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案中,由于刘某以出版社名义与二新华公司生产科(以二新华公司名义)所签订的印刷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公章(包括业务章),所以,对该合同的成立与否存在四种意见:一种如被告主张,认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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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民重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吉高法民终字第110号。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长春第二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新华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谷某,二新华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张忠民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吉林人民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赵某,该社副社长。
诉讼代理人:刘爱义吉林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吉林人民出版社文史编辑部主任。
第三人:吉林省同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福才;代理审判员:赵长明;人民陪审员:洪志平。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冬梅;代理审判员:王树仁龚巧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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