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陈某等案 买卖合同、反担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沙雅县新晋油厂

农一师五团六连

沙雅县劳动就业保险局

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阿中民终字第13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被告丁某提供的担保是否属反担保,这是本案中的一个有探讨意义的问题。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其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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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01)沙民初字第307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阿中民终字第1338号。
2.案由:买卖合同、担保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沙雅县新晋油厂业主,住沙雅县。
被告:陈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一师五团六连职工,住该连居民区。
被告(上诉人):丁某,男,194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沙雅县劳动就业保险局干部,住沙雅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罗明朗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安平;审判员:陈开荣田茵。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岚;审判员:常立新;代理审判员:陈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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