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南京东宝实业有限公司案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解释、补充协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惠满丰有机肥有限公司

江苏省新闻出版学校

南京金阳光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阳光律师事务所

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

东宝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民终字第8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洒欣燕 单位:
本案一、二审认识不同之处,主要是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合同以外第三人超标准收费时的效力认定问题。对此,二审审理时,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1.双方当事人能否就补充协议内容进行约定,该约定能否履行。
我国小学和初中教育属义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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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1)鼓民初字第19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民终字第898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借读费用承担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35岁,南京惠满丰有机肥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35岁,江苏省新闻出版学校教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有漠南京金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范凡南京金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二审):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万莘玥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某,东宝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再非;代理审判员:王玫丁广。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洒欣燕;审判员:沈通;代理审判员:郑跃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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