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杨某案 民间借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富民法律服务所

富民法律服务所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业务扩展部

大营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终字第19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彩云 单位:
1987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对于债,该法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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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01)富民初字第393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终字第1907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民,住该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文松,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路,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潘某,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业务扩展部副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民,住该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唐兴明,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金厚兴。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向红;代理审判员:蔺以丹李彩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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