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等诉赵某等案 租赁合同、表见代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苏中民一终字7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运晓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在继承了原有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文基础的同时,吸收了国外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所以与原有相关法律相比,增添了原来没有属于法律空白的很多条文,本案所涉的表见代理概念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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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01)吴民初字第10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苏中民一终字720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许某,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江市。
原告(反诉被告):沈某,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吴江市。
共同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江苏苏州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某,男,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江市。
被告(反诉原告):赵某1,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江市。
共同诉讼代理人:边继军江苏苏州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冯运晓。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毅;代理审判员:张蓓周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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