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桥村三组诉刘某案 租赁合同、惩罚性违约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野县城郊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1)新城民初字第3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少永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但原、被告双方争议颇大,关键在于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否应该予以干预存在分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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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1)新城民初字第309号。
2.案由:租赁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河南省新野县上港乡香桥村三组(以下简称香桥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1,组长。
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
被告:刘某,男,1955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
诉讼代理人:张赋春,新野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保存;审判员:冯贵合张连生
6.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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