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综合勘察院诉福清市新厝融荣加油站等案 表见代理、违约责任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经终字第1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承武 单位:
本案争执的主要焦点问题是:(1)本案讼争合同的主体及三明勘察院是否享有诉权;(2)融荣加油站对其代盖公章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3)融荣加油站的验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其中融荣加油站所实施的验收行为是否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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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1)融经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经终字第172号。
2.案由: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综合勘察院(以下简称三明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沙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何某,该院职员。
被告:福清市新厝融荣加油站(以下简称融荣加油站),住所地: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被告:福清市新厝融辉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辉公司),住所地: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承武;代理审判员:刘艳娟;人民陪审员:薛忠亮。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游振辉;审判员:方平;代理审判员:叶宗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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