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甲铁路车务段住鹤北站运输营业所等案 行纪合同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佳木斯市中实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铁路分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2001)佳铁经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莉 单位:
本案是一起行纪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依据法律规定,甲运输营业所作为行纪人,接受了赵某的委托,承办了托运木材的相关事宜,收取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2001)佳铁经初字第24号。
2.案由:行纪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30岁,汉族,辽宁省开原市人。
诉讼代理人:杨威,佳木斯市中实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甲铁路车务段住鹤北站运输营业所(以下简称甲运输营业所)。
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某,佳木斯铁路分局法律顾问。
被告:乙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乙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继平;审判员:臧韧王晓龙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