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诉中国建设银行启东市支行案 存款合同、合同效力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终字第1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杨 单位:
1.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款档期和利率之行为性质的认定。
1997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发(1997)485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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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中民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终字第113号。
2.案由:存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启东农保处),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中路42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利忠,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某,该处副主任。
诉讼代表人(二审):于建农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二审):张某,该处副主任。
被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启东市支行(以下简称启东建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58号。
负责人:瞿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郁建彬南通市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薛某,该行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蓓伦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马国强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平;代理审判员;袁绍云戴志霞。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泓;审判员:晋海莉;代理审判员:臧保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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