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林某等案 财产损害赔偿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漳民终字第4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坤河 单位:
本案是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引起另一个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纠纷的法律事实,其涉及问题众多,争议颇大,值得探讨。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新龙信用社能否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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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1998)芗民初字第131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漳民终字第492号。
2.案由: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韩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芗城区。
诉讼代理人:孔晓耘福州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欧文聪漳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漳州啤酒厂工人(停薪留职),住漳州市芗城区(缺席)。
被告(被上诉人):漳州新龙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新龙信用社),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6号。
法定代理人:方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游东亮漳州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蔡某,新龙信用社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琼芬;审判员:林海晖;代理审判员:郑解民。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惠玉;审判员:陈永泉;代理审判员:蔡月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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