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华福证券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案 证券侵权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民终字第3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凯 单位:
本案系股票交易中侵权而引起纠纷,处理好本案,关键在于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原告与陈某以及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与陈某系亲属,吴某委托陈某买卖股票,陈某通过其所在单位华福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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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9)开民初字第123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民终字第341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女,1946年10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
诉讼代理人:卢少敦厦门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福证券厦门营业部),住所地:厦门市。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单位职工。
诉讼代理人:吕红兵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玮;审判员:周剑芬;代理审判员:魏江。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兰;代理审判员:林凯徐建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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