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总队医院案 医疗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9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永庆 单位:
1.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乃是指临床上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疗人员制订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的一种权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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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0)长民初字第317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900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诉讼代理人:吴惟慧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计时俊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医院,住所地:上海市虹许路831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金练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啸;代理审判员:单珏马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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