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韩某等案 产品侵权责任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1)新民初字第2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少永 单位:
这是一起因不合格产品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这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中主要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制造者与销售者之间是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选择其一。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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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1)新民初字第288号。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男,2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
诉讼代理人:张书斌,新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韩某,男,3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
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
被告:河南省金星啤酒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任某,该厂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厂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斌;代理审判员:邓丽张莹
6.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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