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等诉新野县电业局等案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野县王集乡齐楼村

南阳同心德律师事务所

南阳同心德律师事务所

南阳同心德律师事务所

新野县王集乡齐楼村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民终字第5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少永 单位:
这是一起触电损害赔偿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是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值得研究。
1.关于责任主体的确定。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应由谁对此损害负赔偿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3日通过、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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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0)新施民初字第165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民终字第589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符某,男,49岁,汉族,新野县农民。
原告(上诉人):符某1,男,20岁,汉族,系符某长子。
原告(上诉人):符某2,女,17岁,汉族,系符某次女。
原告(上诉人):秦某,女,65岁,汉族,系符某岳母。
诉讼代理人:樊华巧南阳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野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薛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宋某,该局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王占德南阳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野县王集乡齐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齐楼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齐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周化戈南阳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符某3,男,46岁,新野县王集乡齐楼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刁某,系符某3母亲。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胜;代理审判员:高相林张平德。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宜山;审判员:王晓峰;代理审判员:张万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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