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曹某等案 雇主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郭村镇司法所

商丘睢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1)商睢区民初字第13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长社 单位:
关于雇员在雇佣期间从事雇佣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雇主是否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无明文规定。但是基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对雇员有依法给予劳动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既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1)商睢区民初字第132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4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诉讼代理人:马某,男,36岁,汉族,郭村镇司法所所长,住商丘市睢阳区。
诉讼代理人:李某1,女,43岁,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曹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诉讼代理人:徐劲松商丘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长社;人民陪审员:张玉轩孟令东
6.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