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刘某等案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萍民终字第1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志富 单位:
1.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认定。
本案是一起同学间在非足球场上踢足球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键在于确定三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足球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方式,如果在踢球过程中踢伤了自己的队员或对方队员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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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01)莲民初字第55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萍民终字第17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女,1950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家住莲花县。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周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周韬江西省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被上诉人):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学生,住莲花县。
法定代理人:钟某,系刘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段国祥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1,男,1987年6月生,汉族,学生,住莲花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刘某1之父。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莲花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张某之父。
被告(上诉人):彭某,男,1985年12月生,汉族,学生,住莲花县。
法定代理人:彭某1,系彭某之父。
被告(上诉人):冯某,男,1985年生,汉族,学生,住莲花县城。
法定代理人:冯某1,系冯某之父。
被告(上诉人):贺某,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莲花县。
法定代理人:龙某,系贺某之母。
被告(上诉人):贺某1,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学生,住莲花县。
法定代理人:贺某2,系贺某1之父。
被告(上诉人):郭某,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莲花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1,系郭某之父。
共同诉讼代理人:郭波江西省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莲花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况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3,副院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亚球;审判员:刘志坚丁育林。
二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建萍;审判员:范仲渝兰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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