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等诉黄某等案 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兴安县司法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桂市民立终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辛龄 单位:
该案是目前我国集团诉讼中人数最多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也是一起新的类型,对死去二百余年的人的名誉权发生纠纷的民事案件。傅某等607人起诉要求黄某及《广西政法报》刊登文章,为傅某5恢复名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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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01)永民初字第16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桂市民立终字第45号。
2.案由:名誉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傅某等607人。
诉讼代表人:傅某,男,1929年生,汉族,农民,住永福县。
诉讼代表人:傅某1,男,1929年生,汉族,农民,住永福县。
诉讼代表人:傅某2,男,1933年生,汉族,农民,住永福县。
诉讼代表人:傅某3,男,1940年生,汉族,农民,住永福县。
诉讼代表人:傅某4,男,1942年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永福县。
诉讼代理人:苏某,兴安县司法局退休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29年3月生,壮族,退休干部,住永福县。
被告:广西政法报社,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东葛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社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中杰;审判员:书国平陶小康。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向红;代理审判员:程锦韦明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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