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1案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分局

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分局铁路医院

文书字号: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2)芝幸民初字第3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克荣 单位:
人民法院处理老年人离婚案件应持特别慎重态度,只有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准予他们离婚。这是因为人到老年后,因子女大都成家立业,不在身边,他们往往有种孤独感和焦虑感,加之他们大都体弱多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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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2)芝幸民初字第307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60岁,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分局退休职员,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王某1,女,62岁,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分局铁路医院退休职员,住址同原告。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焕文;审判员:姚萍;代理审判员:王克荣
6.审结时间: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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