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贵州黔能企业(集团)公司案 财产保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筑法民二终字第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4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挥法 单位:
本案涉及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定案证据均一致,但判案理由却截然相反,其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1.关于案由。
案由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内容以及纠纷发生的原因而对该案所作出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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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00)南民初字第254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筑法民二终字第49号。
2.案由:申请财产保全不当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贵阳市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都司路七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文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贵州黔能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黔能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新华巷三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朝洁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世燕;审判员:胡静;代理审判员:何骧。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少祝;代理审判员:吴世平刘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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