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棋山镇躲水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抗诉案 再审案件中的民事抗辩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02)莒再民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俞华权 单位:
抗诉案件中的诉权主体与起诉、上诉案件的诉权主体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我国当前的法律,在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上,实际上只规定为两类:一是法院,二是检察院。法律之所以将检察机关设为主体,主要是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考虑。虽然这种设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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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02)莒再民初字第2号。
2.案由:欠款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抗诉人(原审被告):莒县棋山镇躲水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对方当事人(原审原告):杨某1,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再审法院: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会农;审判员:苏佃波张兴明
6.审结时间:20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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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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