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诉常某案 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1)登告民初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4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魏磊 单位:
本案名为不当得利纠纷,实为不法给付之诉。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仅有两个条文,即《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1)登告民初字第21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靳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登封市。
诉讼代理人:丁建娟,郑州群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登封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耀章;审判员:刘国斌韩友仁
6.审结时间:2001年4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