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分行诉沧州长升食品有限公司等打包贷款担保案
案由:
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经一终字第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范艺娜 单位:
本案涉及国际贸易、银行信贷等领域,以及对UCP500、《担保法》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1.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信用证抵押”,打包贷款仍应是一种信用贷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出口商的一种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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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沧经初字第80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经一终字第83号。
2.案由:打包贷款担保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分行(以下简称沧州建行)。
负责人:乔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金台沧州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某,沧州建行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郝某,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贡子明河北省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沧州长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升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煜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某,长升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延平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河北省沧州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沧县建安)。
法定代表人:孙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沧县建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晋沧州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河北省沧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沧县外贸)。
法定代表人:孙某2,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延平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启华;审判员:朱连珍李宗哲。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锡婷;代理审判员:牛杰赵国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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