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延安路支行诉新昌县新龙制冷管件厂等借款合同案 无权代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经初字第3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伟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新昌县新龙制冷管件厂原法定代表人裘某使用作废印章以原企业名称实施的受让股权行为对现在的企业法人是否具有约束力。该案的处理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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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经初字第346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延安路支行。
负责人:傅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永然浙江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新龙制冷管件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月萍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锦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德政苏登峰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荣生;审判员:吴伟冯培忠
6.审结时间:200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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