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济南市槐荫支行诉山东五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1)槐经初字第17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磊 单位:
本案借款和担保的事实比较清楚,有争议的是槐荫中行是否可以起诉及南华公司的担保范围,这就牵涉到合同法和担保法中的一些问题。
1.槐荫中行有权起诉。
第一,符合《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规定。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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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1)槐经初字第1724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济南市槐荫支行(以下简称槐荫中行)。
负责人:刘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该行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五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五龙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臣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南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南华公司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力生;审判员:张代蕙丁哲
6.审结时间:20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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