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电力公司诉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涝溪水电站联营债务纠纷案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神源律师事务所

富阳镇党委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富经初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韦书平 单位:
本案属于企业之间联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案例。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从事经济活动,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对于企业之间联营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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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富经初字第54号。
2.案由:联营债务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永忠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涝溪水电站(以下简称涝溪电站)。
法定代表人:何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富阳镇党委副书记。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韦书平
6.审结时间:20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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