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喜盈门家具制品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海市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格式条款 第三人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漳经终字1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漳明 单位: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否有效,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保险金是否要先行起诉第三方。一、二审法院从以下两个方面准确地对该条款的效力作出了定性。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属于部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1)龙经初字第13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漳经终字160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喜盈门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盈门家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斌杜晓东福建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斌杨瑜福建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海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龙海支公司)。
代表人: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某,中保龙海支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贰二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长江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某,中保龙海支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郭漳明。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洪福;代理审判员:郑通斌傅志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