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洋电脑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口吉特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案 加工费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2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清 单位:
本案是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分歧焦点是被告是否为加工承揽关系的一方主体。受诉法院认定被告海口吉特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为加工承揽合同的一方主体是正确的,理由是:(1)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5月28日签订的加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256号。
2.案由:加工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南南洋电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海南南洋电脑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祯林海南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吉特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闰瑾杜娟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芳河;审判员:陈泰武;人民陪审员:余沃恒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