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华泰音像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华泰音像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石知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5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程建玲 单位:
1.本案销售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对销售侵权作品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未作明确的规定。从本案中被告石家庄华泰音像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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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石知初字第16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官冰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华泰音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石家庄华泰音像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被告: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某,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曼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龙影视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建玲;审判员:王玲丽;代理审判员:程存杰
6.审结时间:20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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