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路南北大塑料厂专利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机械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宣威市金叶塑料厂

塑料厂

华清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法经初字第01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寒梅 单位:
判断是否侵犯专利权的关键在于被告销售的产品是否覆盖了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本案中,被告的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答辩的理由是同类型案件中常见的被控侵权方的答辩理由,归纳为两点:一是被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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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法经初字第0131号。
2.案由: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金某,男,彝族,47岁,住云南省陆良县。
委托代理人:何健,云南省机械专利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某,云南省宣威市金叶塑料厂工作人员。
被告:路南北大塑料厂(以下简称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戴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塑料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跃龙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学红;代理审判员:陈寒梅屈忠义
6.审结时间:20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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