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市信托投资公司等诉殷某股权转让案 国有股权转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淮阴中淮律师事务所

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工作处

江苏淮阴中淮律师事务所

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工作处

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经纬律师事务所

江苏博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新竹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有关国有股权转让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审理本案的关键是要对信托投资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首先,要正确认识信托投资公司及淮信房地产公司的性质。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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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经初字第5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175号。
2.案由:股权转让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淮阴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毛周勤江苏淮阴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宋某,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工作处工作人员。
原告(被上诉人):淮阴市金信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毛周勤江苏淮阴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宋某,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工作处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殷某,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信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洪扣江苏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何小艳江苏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其文;审判员:陈永顺;代理审判员:谢新竹。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功;代理审判员:徐美芬孔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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