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昙华商业有限公司、唐某诉宋某股东会议表决权案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恒业律师事务所

在云南昙华商业有限公司

恒业律师事务所

在云南昙华商业有限公司

成都军区云南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法经初字第01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杜跃林 单位:
这是一起涉及《公司法》的案件,该案有以下问题值得研究:
1.案件诉讼当事人。第一,云南昙华商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地位,在本案中是否应当作为原告?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凡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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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法经初字第0197号。
2.案由:股东会议表决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云南昙华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里宁枫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在云南昙华商业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金卫国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44年4月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在云南昙华商业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何锡峰,成都军区云南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跃林;审判员:吴迪;代理审判员:陈林
6.审结时间:20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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