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华夏证券公司连云港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案
案由: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连云港市鲁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红五星律师事务所

江苏连云港维尔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00)港经初字第3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澎 单位:
本案纠纷是基于被告营业部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原告张某未能购得中签原始配售股票而引发的可得利益损失求偿纠纷。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墟沟服务部未张贴中签结果公告与原告张某未购得新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是对求偿部分以什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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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00)港经初字第343号。
2.案由: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连云港市人,连云港市鲁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华夏证券公司连云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连云港营业部)。
代理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德堂江苏红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道波江苏连云港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浦洪;审判员:顾猛;代理审判员:李玉华
6.审结时间:20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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