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湛江市商业银行等证券回购交易案 未进行实物交割者无效
案由:
证券认购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展望律师事务所

湛江市商业银行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终字第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5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绍煜 单位:
1.关于股份公司是否与银行营业部具有资金拆借关系。1995年5月10日,证券公司与银行营业部在STAQ系统以证券回购形式从事了一笔资金拆借业务,证券公司拆借给银行营业部资金1000万元,期限6个月。双方在非标准回购成交报告...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经初字第70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终字第99号。
2.案由:证券回购交易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尹某,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湛江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练卫争广东省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商业银行三星营业部(以下简称银行营业部)。
负责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湛江市商业银行干部。
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苹;代理审判员:王辉申小琦。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淑莱;代理审判员:王肃夏林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