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诉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票据国际托收赔偿案
案由:
国家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兰生公司

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

华侨银行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3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曙光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争议问题:
1.关于本案准据法的确定问题。花旗银行主张,本案属于票据的承兑、付款行为引发的纠纷,属于票据纠纷,故应根据《票据法》规定的冲突规范选择处理争议的准据法;本案所涉汇票的承兑行为发生在美国,应适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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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中经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335号。
2.案由:国际托收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张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陆某,兰生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汉民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兆敏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侨银行)。
负责人(一、二审):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萧某,华侨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捷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花旗银行(CITIBANK,N.A.)。
代表人(一审):J,执行副总经理。
代表人(二审):V,总裁。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顾耀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管云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绍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华;代理审判员:壮春晖俞巍。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曙光;审判员:邹碧华;代理审判员:鞠晓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5日(系涉外案件)。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2日(系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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