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丰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存款案 非法拆借资金
案由:
资源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重审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宗英 单位: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对此,鸿丰公司主张以及原审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性质是合法存款关系;重审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纠纷;鸿丰公司、投资银行不服重审一审法院的认定,主张鸿丰公司、投资银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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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经初字第595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终字第103号。
重审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重字第4号。
重审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64号。
2.案由: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鸿丰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景祥上海市金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顾兆康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重审一审):张建华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审一审):祁某,鸿丰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重审二审):陈剑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投资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1999年6月18日投资银行的债权债务均被光大银行整体接收,故被告变更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负责人(一、二审):苏某,行长。
负责人(重审一审):冯某,行长。
负责人(重审二审):刘某,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光大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为华上海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泽某,光大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重审一审、重审二审):谢某,光大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马新民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上海一达生物化工研究院(以下简称一达院)。
法定代表人:除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重审一审):祝某,一达院职工。
4.审级:二审、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聪;审判员:顾克强;代理审判员:陈星。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昌华;代理审判员:季嘉林鞠晓红。
重审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卫平;审判员:谷玉琴;代理审判员:周清。
重审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正国;代理审判员:熊雯毅胡宗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23日。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23日。
重审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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