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中国银行玉林分行存单兑付案
案由:
行政给付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企业总公司

顺运律师事务所

鸿冠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玉林分行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经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4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明 单位:
本案的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原中国银行博白支行的67万元存款关系是否存在。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下列事实比较明确:
1.詹某办理存款业务的行为是一种代表单位经营的行为。詹某是原中国银行博白支行的储蓄员,她办理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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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2000)博经初字第142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经终字第17号。
2.案由:存单兑付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1938年7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博白县。
原告:宋某(与原告陈某系母女关系),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企业总公司干部,住广西南宁市大板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继勇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宋某1,退休干部,系宋某之父。
被告:中国银行玉林分行。
代表人:吴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天中鸿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邓某,中国银行玉林分行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勇;审判员:朱军杰;代理审判员:谢凤。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伟康;审判员:刘树坤;代理审判员:盘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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